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时间: 2018-11-22 来源: 信息中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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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 ||||
事项编码 | 42030000000001108125601005001001 | 事项类型 | 其他事项 | ||
实施机构 | 十堰市教育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无 |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规范性文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教职成[2014]12号)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生系统运行环境和********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实时交换与更新;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使用学生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市),并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所辖中等职业学校使用学生系统做好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使用学生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第二十一条:学历证书遗失不予补办,可由学籍主管部门依据学生系统的学籍电子档案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鄂教基〔2015〕3号 )第九条 实行秋季入学集中注册制度。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采集录入学籍信息,从学生入学之日30天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复学、辍学、退学、升级、跳级、出国、归国、毕(结)业、死亡及其他,均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来完成数据更新,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规范性文件】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验印工作的通知》(鄂教职成办函〔2015〕5号) 第二条:各中等职业学校负责学生毕业证书的打印、颁发工作,对毕业证书载明信息负责。【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规范性文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教职成[2014]12号)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生系统运行环境和********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实时交换与更新;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使用学生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市),并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所辖中等职业学校使用学生系统做好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使用学生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第二十一条:学历证书遗失不予补办,可由学籍主管部门依据学生系统的学籍电子档案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鄂教基〔2015〕3号 )第九条 实行秋季入学集中注册制度。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采集录入学籍信息,从学生入学之日30天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复学、辍学、退学、升级、留级、跳级、出国、归国、毕(结)业、死亡及其他,均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来完成数据更新,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规范性文件】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验印工作的通知》(鄂教职成办函〔2015〕5号) 第二条:各中等职业学校负责学生毕业证书的打印、颁发工作,对毕业证书载明信息负责。 | ||||
办件类型 | 其他 | 申请形式 | 网上申请 全程网办 在线申请 |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受理机构 | 十堰市教育局 | ||
联办机构 | 无 | 监察机构 | 无 | ||
受理要求 | |||||
申请时限 | 无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受理条件 | 1、按计划通过高中招生平台录取的高中学生 ;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许可数量 | 0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60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办结时限30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教育科研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查看样本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15:00—18:00) | ||||
办理地点 | 十堰市北京北路72号 地图指引 | ||||
中介结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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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无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 3、上报注册责任:将学籍注册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4、告知责任:注册通过后反馈给申请人。 |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五条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当地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注册和审批管理,审核新生注册、学生异动、毕(结)业资格、关键数据变更等;负责处理问题学籍。第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控高中学生修业状况,指导学校做好学生毕业工作,协助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其他学籍管理工作等。第七条学校负责做好********材料的建立、审核、管理和毕业证书的发放;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更新,应用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
申请人义务 | 无 | ||||
咨询方式 | 无 | ||||
监督投诉 | 0719-8489523,十堰市北京北路72号,十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jjk420301@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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